甘肃省“园丁奖”规定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8-11-05   浏览次数:218

甘肃省园丁奖规定

省委办发(199311

 

 第一条 为了激励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光荣感及责任感,鼓励他们献身于人民的教育事业,表彰和嘉奖他们在我省教育事业中做出的显著成绩,促进我省教育事业的发展,现设立甘肃省园丁奖,并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甘肃省园丁奖是由省委、省政府设立的全省教育系统的最高奖。奖励项目分集体和个人两种。集体称号为甘肃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每两年评奖一次;个人称号为甘肃省优秀教师甘肃省优秀教育工作者,每年评奖一次。

        第三条 全省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等各级各类学校和在职教师、职工(含1984年底以前在册的现任民办教师)及地、县、乡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均可依照本规定参加评选。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者评为甘肃省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
        1
、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献身于人民教育事业的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品德高尚,为人师表,受到群众的称赞。
        2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教育思想端正,认真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关心学生全面成长,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3
、坚持又红又专的方向,努力学习和掌握政治理论、文化科学知识,有较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能够在教学和管理工作中起到模范作用,或者在科研、教学研究和新技术推广工作中取得创造性成果、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4
、工作认真负责,勇于开拓进取,自觉遵纪守法,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工作中,取得了显著成绩。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者评为甘肃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
        1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学校德育工作成绩突出,师生思想政治状况良好;
        2
、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不断深化教育改革,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在当地同类学校中,教育质量名列前茅;
        3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学校管理,从严治校,具有良好的校风和严明的校纪,学校管理和建设成绩显著;
        4
、领导班子团结协作,开拓进取,清正廉洁,作风民主,在师生中享有较高的威信,社会反映好。

        第六条 奖励名额分配原则上按教师人数比例下达给各地、州、市和有关学校,对老、少、边、穷地区适当照顾;对老中青、公办与民办、汉族与少数民族的教师也要统筹兼顾,以中小学教学第一线的教师为主,科级以上学校领导和教育行政部门干部不超过奖励名额的10%。

        第七条 甘肃省园丁奖评选工作,由省教委主办,会同省政府办公厅、省委宣传部、省人事局、省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省教育工会等有关单位负责同志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审定获奖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 甘肃省园丁奖的评选工作,每年三月份开始部署和分配名额,各地、县、校及有关办学部门在四至六月内自下而上逐级进行推荐和评审,六月底按时报送省上审批,省评审委员会在七月底前完成评审工作。

        第九条 各地、县以教育行政部门为主,会同人事、教师奖励基金会、教育工会等部门负责本地区省园丁奖的推荐评选和申报工作。各级各类学校应在广泛宣传、民主评议、投票推荐的基础上进行评选;地、县要在学校评选的基础上,坚持条件,认真审查,保证质量,逐级申报;普通高等学校经学校党委评审后上报;省属和部属中专及成人院校经主管或代管部门评审后上报。

        第十条 凡申报评选甘肃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原则上应曾受到过地、县的表彰奖励。对已获得过甘肃省园丁奖的个人,三年内不重复评选,对已获得过甘肃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的单位,四年内不重复评选。

        第十一条 对甘肃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由省委、省政府颁发奖牌;对甘肃省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由省委、省政府颁发荣誉证书,由甘肃省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各级党委宣传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及各级各类学校,应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和先进集体的事迹,充分发挥他们的模范带头作用,创造条件组织优秀教师外出参观学习和进行疗养,努力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第十三条 各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高等院校对获得甘肃省园丁奖的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评审材料应存入本人档案,并作为审核、晋升工资、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凡获甘肃省园丁奖的民办教师可录用为公办教师。

        第十四条 各级党政部门、特别是教育行政部门要经常关心和帮助优秀教师和先进集体,鼓励他们不断保持先进。对有违背园丁奖条件或弄虚作假者,经省评审委员会查证讨论后撤销其甘肃省园丁奖称号。

         第十五条 本规定从省委、省政府批准之日起执行,原《甘肃省园丁奖条例》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规定执行中具体问题由省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