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普通高中毕业会考考籍与成绩管理办法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8-11-05   浏览次数:89

甘肃省普通高中毕业会考考籍与成绩管理办法

(试行)

甘教委发(199313

一、总则

    第一条 甘肃省普通高中毕业会考是国家承认的省级普通高中文化课毕业水平考试。会考成绩合格是高中毕业的必要条件,同时,会考成绩将作为升学、就业的参考或依据。会考成绩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因此,学生的考籍与成绩管理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应加强领导和管理。
  第二条 学生的考籍与成绩管理工作由省会考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地、州、市会考部门具体管理,县、市、区会考部门和学校配合管理。
  第三条 学生考籍与成绩管理的主要内容是: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和学号编排办法审查学生报考资格,编排学号(会考号),建立学生考籍与成绩档案,管理转学、休学、复学学生的考籍与成绩的变更,负责普通高中毕业证的发放。


二、考籍与成绩管理工作职责

  第四条 省考籍与成绩管理工作职责:
  1、统一组织实施全省普通高中毕业会考的考籍与成绩管理工作,建立全省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学生考籍与成绩档案。
  2、培训地、州、市考籍与成绩管理人员。
  3、根据全省普通高中统一编制学号的办法,审查和管理地、州、市会考号(学号)的编排工作。
    4
、负责编制考籍与成绩管理的表、卡和证件。
    5
、负责全省会考成绩的统计分析、等级划分、公布成绩等项工作;及时通报各地考籍与成绩管理工作情况;总结全省考籍与成绩管理工作。
    6
、负责审理全省考籍与成绩管理工作中的违纪事件。

    第五条 地、州、市考籍与成绩管理工作职责:
    1
、负责本地、州、市普通高中毕业会考的考籍与成绩管理工作,建立本地、州、市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学生考籍与成绩档案。
    2
、指导本地、州、市所辖各县、市、区的考籍与成绩管理工作,贯彻省会考部门制定的各项考籍与成绩管理工作规定,培训县、市、区考籍与成绩管理人员。
    3
、负责审核本地、州、市学生会考的资格,编排和管理学生的会考号(学号),为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生证》(会考准考证)验印。
    4
、汇总所辖县、市、区的各类考籍与成绩管理表册,并及时报省会考部门。
    5
、负责审理本地、州、市考籍与成绩管理工作中的违纪事件,并及时上报省会考部门。
    6
、总结本地、州、市的考籍与成绩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市、区考籍与成绩管理工作职责:
    1
、负责本县、市、区考籍与成绩管理工作,建立学生考籍与成绩档案。
    2
、贯彻省会考部门制定的考籍与成绩管理工作规定。
    3
、负责组织本县、市、区普通高中学生参加会考,审查学生报考资格。组织所辖普通高中学生《学生证》(会考准考证)的验印工作。
    4
、汇总各类考籍与成绩管理表册,并及时上报。
    5
、负责处理本县、市、区考籍与成绩管理工作中的违纪事件,并及时上报。
    6
、总结本县、市、区的考籍与成绩管理工作。

    第七条 学校考籍与成绩管理工作职责:
    1
、负责本校考籍与成绩管理工作,建立学生考籍与成绩档案。
    2
、贯彻省会考部门制定的考籍与成绩管理工作规定。
    3
、负责组织学生参加会考,审核学生报考资格,填发《学生证》。
    4
、负责填报考籍与成绩管理表册,并及时上报。


三、会考考籍管理工作

    第八条 严格审查学生报名资格:凡我省1991年以后各年经正式录取的普通高中在籍学生,或经正式转学取得我省高中学籍的学生,均有报名参加我省普通高中毕业会考的资格。学校或个人不得随意阻止或终止具备高中毕业会考资格的学生参加会考;各地考籍数额必须按照省教委下达的普通高中招生计划规定的学籍数额严格控制;职业高中、普通高中附设的职业班及往届高中毕业生,均不准报名参加会考。

    第九条 全省统一编排的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号,也是该生的会考号。会考号在高一新生入校注册后确定,一般使用至高中毕业。学生辍学、退学,或因其它原因被取消学籍,其会考号由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注销,不得重新启用。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生证》,同时也是会考准考证,《学生证》由学生自行妥善保管,丢失者可申请补发,并缴纳工本、手续费。

    第十条 学生借读要严格控制。学生在省内借读,须经本人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同意,县、市、区审核盖章,地、州、市会考部门批准并出具借读证明,原学校保留考籍和会考号。学生到外省借读,须经地、州、市会考部门同意,报省会考部门批准,并由省会考部门发给借读证明。外省(直辖市、自治区)普通高中学生在我省借读,须有该省(直辖市、自治区)省级会考部门的借读证明,经我省会考部门同意后,在地、州、市会考部门办理借读手续。

    第十一条 省内借读的学生原则上回学籍所在学校参加会考,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在借读学校参加会考,须经本人申请,借读地、州、市会考部门批准,并通知借读学校,安排该借读生参加会考,其会考成绩由借读地、州、市会考部门转原地、州、市会考部门和学校建档。本省在外省(直辖市、自治区)借读的学生,经当地会考部门同意,可在借读学校参加该省(直辖市、自治区)的会考,但其会考成绩须有该省(直辖市、自治区)出具的证明、我省方可承认。外省(直辖市、自治区)到我省借读的学生,在借读学校报名参加我省会考,须经本人申请,借读地、州、市会考部门同意,并通知借读学校,安排该借读生参加会考,其会考成绩由省会考部门转原省。

    第十二条 会考因故缺考的学生,经本人申请由考籍所在学校出具证明,地、州、市会考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参加当年补考或下一年度该学科的会考,并由地、州、市会考部门报省会考部门备案。不论何种原因补考,补考缺考,该科补考成绩均按缺考登记。

    第十三条 学生转学,必须按《甘肃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办理转学手续,学校和各级会考部门要严格审查有关证明(家长调令或复印件,转入(出)地常住户口或户口准迁证,转学证等)。转学手续经审查合格后,由地、州、市会考部门编排或注销会考号,同时取得或注销学籍。

    第十四条 学生休学要严格审批制度,防止变相留级。经学校严格审查有关证明材料后批准体学的学生,学校要发给休学证明,并报地、州、市会考部门备查;同时,由地、州、市会考部门注销会考号和考籍,但保留学籍。学生休学期满,凭休学证办理复学手续,由学校向地、州、市会考部门申报,地、州、市会考部门重新编排会考号后,方可取得会考考籍。


四、会考成绩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会考成绩包括:必修课成绩,考查课成绩。管理工作包括:建立会考成绩档案,成绩变更和成绩证明。

    第十六条
        1
、会考成绩以成绩软盘和成绩册两种方式进行管理。省会考部门负责管理全省会考原始成绩,地、州、市和会考单列的办学单位负责管理本地、州、市和本办学单位的会考原始成绩。县、市、区和学校按地、州、市通知的会考等级成绩建立学生会考成绩档案。
        2
、会考成绩作为永久性档案保存,供发毕业证书(肄业或结业证书)、招生、招工、招干、参军等工作查阅使用。
        3
、社会有关部门需用会考原始成绩,须经省级会考部门批准,由地、州、市会考部门提供。招生、招工、招干、参军所需会考原始成绩以地、州、市会考部门所提供的成绩有效,会考原始成绩不对个人查阅。
        4
、普通高中学生省内跨地、州、市或县、市、区转学,须到地、州、市会考部门办理会考成绩转出手续。地、州、市会考部门凭转学手续出具学生会考原始成绩(密封)和等级成绩证明。转学学生持会考成绩证明,交转入地、州、市会考部门,经地、州、市会考部门审核后,将其会考原始成绩记入会考成绩分册,输入微机,并将等级成绩通知县、市、区和转入学校。跨省转学,其会考原始成绩和等级成绩须由省会考部门出具证明。凡转入我省的普通高中学生,应将省级会考部门,出具的会考原始成绩和等级成绩证明交我省会考部门。经省会考部门审核后,出具该生会考原始成绩和等级成绩证明,由转学学生交转入地、州、市会考部门,转入地、州、市会考部门将其会考原始成绩记入地、州、市会考成绩分册,输入微机,并将等级成绩通知县、市、区和转入学校。

    第十七条 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各科试卷(含补考试卷),由地、州、市会考部门统一管理,建立试卷库,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专人妥善保管,试卷保管至学生毕业一年后予以销毁。
个人或部门需要阅会考试卷,须经地、州、市会考部门领导批准。查阅试卷要有专人负责,只查合分、登分,试题评分一律不查。查阅试卷时,试卷查阅人员要详细填写《试卷查阅登记表》。


五、会考信息和档案的管理

    第十八条 会考信息包括:考生异动情况、考点和考场设置情况、考试工作组织情况、考试成绩统计分析及教学计划执行和教学评估等情况,各级会考部门要根据会考工作的要求,及时交流信息,按时向学校反馈教学及会考信息。
   
各级会考部门对会考信息要加强管理,严肃纪律,保证会考信息的精确度和信度。社会需要了解的会考信息,由省会考部门统一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会考信息。

    第十九条 会考档案主要包括:有关会考文件、通知、会考材料、学生考籍与成绩档案;有关报表、信函、总结;会考命题人员、试题领发人员、监考人员、评卷人员及登分人员名册;考点、考场设置及会考试卷、会考成绩等。各级会考部门和学校要确定专人收集、整理、保管会考档案,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六、附则

    第二十条 普通高中毕业会考是基础教育重大改革,做好会考工作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普通高中义不容辞的责任,有关单位和学校应为会考命题、考试、评卷等项工作提供方便。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办公室负责解释,自颁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