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甘教委发(1991)82号
总则
第一条 加强普通高中学籍管理,是我省普通中学深化改革和治理整顿的需要。为建立健全中学规章制度,适应普通高中毕业会考的需要,根据国家教委《关于在普通高中实行毕业会考制度的意见》和省教委《关于加强中小学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入学、学籍与考籍
第二条 全日制普通高中招生,由地、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全省初中毕业会考的要求,统一组织考试,按德、智、体全面衡量,在报考高中的初中毕业生中择优录取入学。
第三条 高中一年级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日期内到录取学校办理注册、报到手续后,即取得高中学籍和高中会考考籍,同时取得全省统一编排的高中学号(高中毕业会考考号)。已取得学籍的高中学生,其它学校不得再注册登记学籍。
第四条 被录取的高一新生,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由家长或有关单位出具证明,经学校批准后可延期报到。高一新生在开学后半月内,既不报到,又不办理延期报到手续者,取消其高中入学资格,由学校逐级报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高中其它年级学生,学期开学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报到者,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对待。
第五条 高一新生办理注册、报到手续时,应填写“普通高中学生学籍表”、“普通高中学生花名册”和“学籍卡”。各表册学生编号均按全省统一学号进行登记,对号审核。
第六条 学校须在开学后一月以内,将高一新生花名册、高中各年级学生异动名册(异动原因含转入、转出、休学、退学、复学、肄业等)逐级报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将两种名册汇总后,报省教委普教处(以下称报省)备案。
第七条 学校不得举办全日制高中复读班,或接收已经毕业、结业的高中学生插班复读,不得搞计划外招生。
第二章 转学、借读
第八条 普通高中学生不得随意转学。确因家长工作调动或全家迁移等原因,必须跨县(市、区)、地(州、市)、省转学的高中学生,由本人和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班主任及教导主任同意,校长批准,由转出学校出具全省统一的“转学证明”,“转学证明”分别由县(市、区)(跨县转学)、地(州、市)(跨地区转学)、省(跨省转学)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签字后生效。
普通高中毕业班学生,一般不予转学。
第九条 学生转学须持“转学证明”、转入地常住户口、家长工作调令和家长调人单位证明,跨省转学的高中学生,还应由省会考办公室出具会考成绩证明。转学学生持上述证明、材料,经转入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就近安排转入学校。转学学生的档案材料,由转出学校移交转入学校,转出学校随即注销其学籍、学号和考籍。
职业中学的学生不得转入普通中学,非重点中学的学生不得转入重点中学。
本市(县)范围内的高中在校学生,一般不予转学。若遇特殊情况,可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视其情况安排就近转学。
第十条 学校接受转学生,由校长决定。学校不得无故拒绝有正常转学手续的学生,也不得接收没有正常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因转出学校转学手续不健全,或不符合转学规定造成学生失学的,转出学校应承担责任,并允许学生回校就读。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转学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对违反转学规定的情况应予制止。
在特殊情况下,教育行政部门有权安排有正常转学手续的转学生入学,学校应予接收。
第十一条 普通高中原则上不接收借读生。若遇特殊原因需要到非户口所在地借读者,须有学生直系亲属户口借读地,经学生和家长申请,借读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安排借读学校。借读生在借读地无学籍,借读时间一般为三个月,最多不得超过一学年。借读期间未参加借读地高中会考的借读生离校时,由借读学校发给借读证明,注明学习成绩,思想品德表现和借读时间。
第十二条 普通高中学生在借读期间参加借读地高中会考,须经借读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参加会考,并按当地标准划分成绩等级。借读生离校时,由借读学校出具证明,注明借读期间的会考成绩等级,思想品德表现、社会实践、体育成绩,并加盖借读地会考主管部门公章。借读地教育行政部门不受理借读生的毕业、结业、肄业等问题。
第十三条 高中一年级入学新生一般不办理转学、借读手续。高中其它年级学生转学、借读手续应在假期办理,最迟延至开学后两周以内。
学校及班主任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迫学生转学。
第三章 退学
第十四条 普通高中学生因特殊原因要求退学的,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经班主任和教导主任审核同意,校长批准,报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消除学号,并报省备案。学校按其在校学习实际年限,发给全省统一式样的肄业证书。
普通高中学生请假时间累计超过全学期三分之一,跟班学习确有困难的,应劝其退学。
第十五条 普通高中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自动退学、学校除名(报地区消除学号,地区同时报省备案),并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和家长,学校不发给学历证明。
1、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逾期两周不来校复学的;
2、一学期旷课累计达70节以上(按每天6节课计算)的。
如自动退学学生提出要求,可在其同届学生修业期满时,补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章 休学、复学
第十六条 普通高中学生因病休学,需持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经班主任及教导主任审核同意,校长批准,可予休学。
普通高中学生因其它原因必须休学的,须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期为一年,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学籍,但应注销该生学号。
学生患严重传染病,应令其休学。
第十七条 普通高中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者,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教导主任批准后复学。因病休学的,复学时须持县以上医院病愈证明。学生复学,学校应按原休学年级,安排插班复学,并重新跟班编排学员。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复学者,经学生本人和家长申请,学校批准,可延续休学一年,延续休学后仍不能按期复学者,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章 升级、留级
第十八条 普通高中学生学完规定课程,其各学科学年成绩、思想品德达到学校升级规定的,按期升级;在实行高中会考制度后,普通高中各年级学生均采取留科不留级的办法,暂不实行留级制度。
第六章 奖惩
第十九条 普通高中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表现突出,应予奖励。奖励分三好学生奖、优秀学生干部奖和单项奖。
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表现突出,可逐级评选为校、县、地、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发给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证书。
普通高中学生在思想、学习、工作、文体、劳动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可评单项奖,并发给相应的证书。
受校级以上奖励均应记入学生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
第二十条 对违犯纪律和犯有错误的学生,应坚持耐心地批评教育,帮助他们改正。对个别犯有严重错误而又屡教不改的学生,视其情节和态度给予警告、记过、留校查看(留校查看时间为半年)和开除学籍的处分。
普通高中学生受处分后,其有关材料应存入学生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
给学生处分须经校务行政会讨论决定,开除学生的学籍,由学校讨论决定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时,学校作好学生的思想工作,通知学生家长,并在校内公布。
第二十一条 普通高中学生受处分(不含开除学籍)后,有显著进步和深刻认识的,经校务行政会讨论,可撤销处分。撤销处分后,应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从该生档案中退出,连同撤销处分决定,存入学校文书档案。
普通高中学生受留校查看处分期满后,仍无改正表现者,应予开除学籍。
普通高中毕业生的政审材料,应如实填写学生在校期间受处分和撤销处分的情况。
第七章 毕业
第二十二条 普通高中学生在校学习期满,达到以下四项标准,准予毕业。
1、思想品德合格(含在校期间受处分已撤销者);
2、高中毕业会考(含补考)成绩合格。必修课考试和考查科目两门不及格视其会考成绩不合格;
3、体育考试合格;
4、劳动和社会实践达到规定标准。
普通高中学生达到毕业标准,发给《甘肃省普通高中毕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甘肃省普通高中毕业证书》由省教委统一印制,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编号、验印,学校填写、颁发。
第二十四条 普通高中学生在校学习期满,在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四项标准中,有一项标准达不到,由学校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发给《甘肃省普通高中结业证书》,其发放办法按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八章 学籍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普通高中应建立健全学生的学籍档案。
高中学生学籍档案材料主要有:①学籍卡;②普通高中毕业生登记表;③会考成绩卡;④转学证明材料;⑤学生奖、惩材料;⑥社会实践证明材料;⑦政治思想品德考核表;⑧体育合格证;⑨学生体质健康卡;⑩其它。
第二十六条 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由学校教导处负责,设立档案室,健全规章制度,由专人保管。学校领导和管理人员都要遵纪守法,认真做好管理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学校档案工作的领导、检查和指导。对学籍管理中违犯规定的做法,应予查究、处理。
第二十七条 普通高中学生修业期满,毕业或结业,其学籍自行终止。
已取得学籍的普通高中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学籍:
1、经查明系徇私舞弊入学的;
2、经批准退学或自行退学的;
3、受开除学籍处分的。
被取消学籍的学生,学校可视其具体情况,给予其在校修业时间证明。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内所有普通中学,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普教科(股)归口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从 1991年秋季学期开始实行。
本《办法》涉及有关表、册、卡、证均由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省上统一式样印制。
各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报省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教委普教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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