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普通高中学历证书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8-11-05   浏览次数:788

甘肃省普通高中学历证书管理办法(试行)

甘教委发(199429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制度,加强普通高中教育学历证书的管理,保证普通高中教育质量,维护普通高中教育学历证书的严肃性及社会声誉,根据《甘肃省实行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制度的实施办法》和《甘肃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通高中教育学历证书分为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三种,它是学生在高中阶段学业水平的凭证。其颁发对象为普通高中毕业生、结业生和肄业生。

    第三条 具有学籍的普通高中学生,学完高中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达到以下四项标准、准予毕业者,发给甘肃省普通高中毕业证书。
    1
.思想品德合格。按《甘肃省普通中学思想品德考核标准(试行)》(甘教委发〔199319号)的规定,由学校组织考核,被评为优秀、良好、及格者,为思想品德合格。
    2
.高中毕业会考合格。必修课和考查科目成绩全部及(合)格或只有一门考试(考查)成绩不及(合)格(含补考成绩)者(少数民族地区加授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教学的高中毕业生,其不及格成绩可放宽到两科),为高中毕业会考合格。从1994年入学的普通高中高一新生起,必修课和考查科目成绩全部及(合)格(含补考成绩),为高中毕业会考合格。
    3
.体育考试成绩合格。按《甘肃省普通高中毕业会考体育考试办法(试行)》(甘教体发〔199299号)的规定,凡在普通高中学校学习三年期满、体育成绩总评合格,为体育考试成绩合格。
    4
.劳动课和社会实践达到规定的标准。劳动教育的要求,见省教委发的学年校历安排;社会实践活动按《国家教委等五部委〈关于在普通高中开展社会实践活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甘教普发〔1987177号)的规定执行。
    
以上四项毕业标准,只要有一项不合格,准予结业,发给甘肃省普通高中结业证书。

    第四条 毕业证包括以下内容:
    1
.毕业生姓名、性别、年龄、毕业时间、籍贯;
    2
.贴本人照片,并加盖地(州、市)或会考单列的办学单位(以下简称办学单位)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专用章骑缝纲印;
    3
.发证单位(甘肃省教育委员会)及发证单位印章(甘肃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专用章);
    4
.毕业学校印章及校长签名(章);
    5
.发证日期、毕业证号和会考号;
    6
.高中毕业会考成绩。

    第五条 结业证包括以下内容:
    1
.结业生姓名、性别、年龄、结业时间、籍贯;
    2
.贴本人照片,并加盖地(州、市)或办学单位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专用章骑缝钢印;
    3
.发证单位名称(甘肃省教育委员会)及发证单位印(甘肃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专用章);
    4
.结业学校印章及校长签名(章);
    5
.发证日期、结业证号和会考号;
    6
.高中毕业会考成绩。

    第六条 具有学籍的普通高中学生在校学习一学年以上,未学完高中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中途退学(被开除学籍者除外)者,按其在校学习的实际学年期限,发给甘肃省普通高中肄业证书。

    第七条 肄业证包括以下内容:
    1
.肄业生姓名、性别、年龄、籍贯;
    2
.在校学习时间及肄业时间;
    3
.贴本人照片,加盖地(州、市)或办学单位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专用章骑缝钢印;
    4
.发证单位名称(甘肃省教育委员会)及发证单位印(甘肃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专用章);
    5
.肄业学校印章及校长签名(章);
    6
.发证日期、肄业证号和会考号;
    7
.已参加会考学科的成绩。

    第八条 普通高中学历证书实行省、地(州、市)、学校三级管理。各级管理职责是:
    
省教委负责招生计划数;控制学籍异动情况和实际毕业(结业)人数的总量;从1994年起,统一印制全省普通高中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的封皮和内芯;制订普通高中学历证书的发放管理办法;审批地(州、市)或办学单位具有毕业(结业)资格的人数;检查和监督证书的验印和颁发工作。
    
地(州、市)或办学单位负责对所辖普通高中的新生录取工作和学籍管理工作的管理、检查和监督;对所辖学校应届毕业生和结业生资格进行审查;将毕业(结业)生名册报省会考办审批;按审批的毕业(结业)生人数、编排并填写毕业(结业)证号;进行毕业(结业)证书的验印。
    
学校负责本校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审核本校应届毕业生和结业生资格,并报地(州、市)或办学单位审查;领取本校应届毕业(结业)生所需证书;填写后经地、州、市验印并颁发给学生。

    第九条 学历证书实行8位数编号管理:第一、二位数为毕业年届号;第三、四位数为地(州、市)或办学单位编号;第五、六、七、八位数为证书序号。由地(州、市)或办学单位按所辖学校顺序分类(毕业证、结业证、肄业证)连续编排证书序号,学校之间不留空号。如天水市天水一中1994届毕业生280名,其毕业证书号为9402000194020002……94020280,下一所学校的毕业证书序号从94020281开始编起。

    第十条 学历证书填写内容字迹要清晰、工整,会考号、证书序号数字和会考成绩字母要准确、规范,本人照片规格为:二寸免冠正面近照。学历证书不得随意涂改(涂改无效),内容填错应到省会考办持旧换新。

    第十一条 毕业(结业)证书核发程序:
    1
.普通高中于每年三月下旬将学校毕业(结业)证书发放审批表(附表一)和毕业(结业)生资格审查表(附表二)逐项认真填写报地(州、市)或办学单位审核。
    2
.地(州、市)或办学单位严格审核学校招生人数、本届学生入学时注册报到名单和该校学籍异动情况;对照学校上报的毕业(结业)生名册、毕业生登记表、毕业生档案(各种表册齐全)、会考号,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四项毕业标准,逐个审查学生的毕业(结业)资格,认真填写甘肃省地(州、市)普通高中毕业(结业)证书发放审批表(附表三),于每年四月中旬报省会考办审批。
    3
.省会考办按规定审批地(州、市)毕业(结业)人数和名单,并按实际毕业(结业)人数发给地(州、市)毕业(结业)证书。
    4
.地(州、市)、办学单位按省上核批毕业(结业)人数和名单,编排并在证书上填写毕业(结业)证书序号。验印时,要将毕业生资格审查表、毕业证、毕业生登记表一并复查。毕业生资格审查表和毕业生登记表一律由地(州、市)或办学单位加盖普通高中学籍管理专用章红印。毕业(结业)证书于每年五月上旬颁发给学生。

    第十二条 普通高中毕业(结业)证书丢失,丢失人应持登报声明,向原发证单位申请,经原地(州、市)、办学单位和学校核查原毕业(结业)生资格审查表,依据其毕业(结业)情况,由地(州、市)、办学单位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但不得补发学历证书。

    第十三条 各地(州、市)、办学单位和学校必须按本办法和学籍管理规定,切实加强普通高中学历证书管理。省教委将不定期抽查各单位普通高中学历证书发放情况,对失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行为及时追查,除令其收回学历证书外,并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领导的责任,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对仿制、伪造普通高中学历证书者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涉及各种报表,由省会考办设计样表,地(州、市)、办学单位印发。

    第十五条 地(州、市)、办学单位可依据本办法制订普通高中学历证书管理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