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8-11-05   浏览次数:145

甘肃省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管理规定(试行)

甘教委发(199425   

 为加强对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的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减轻学生过重的负担,保证九年义务教育顺利实施,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普通中小学教科书的使用和选用:
  (一)普通中小学使用的教科书,必须经过国家教委或省教委审定。未经审定的,一律不准在教学中使用(实验教材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普通中小学使用的教科书,必须在省教委编制的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范围内选用。未列入教学用书目录的,一律不准在教学中使用;
  (三)教科书的选用,在省教委的指导下,小学一般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中学由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有条件选用教材的学校,必须按此程序报批。

  第二条 寒暑假作业、练习册等辅导材料的使用和选用:
  (一)我省中小学一律使用由省教委组织编写、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查通过的寒暑假作业。未经省教委批准,学校不得使用外省编写的寒暑假作业;
  (二)练习册等辅导材料列入选用书目,仅供学生选用,任何单位不得给学校强行搭配,学校也不得强行组织学生订购;
  (三)我省使用的练习册等辅导材料,由省教委统一组织编写,省教材审定委员会审查通过。未经省教委批准,外省编写的教学辅导材料,一律不得流入学校;
  (四)中小学课外读物,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向学生择优推荐,严禁在课本发行中强行搭配及通过开展竞赛活动等变相诱迫学生订购。

  第三条 教学用书目录的编制:
  (一)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编制是教材管理的一项严肃工作,由省教委根据国家教委的有关规定制定,并在报纸上予以公布;
  (二)省教委编制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分必订书目和选订书目两种。除按教学计划制定的必订书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强行让学生征订选用书目中的辅读物和教参。

  第四条 教学用书的征订和发行:
  (一)中小学教学用书的征订和发行工作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新华书店共同负责,各部门要协调配合,努力做好工作;
  (二)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负责教材的选用和征订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必须严格按省编教学用书目录组织选用和征订。学校征订教学用书要将用书目录、价格等张榜公布,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三)教学用书征订单由学校汇总,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核准,新华书店应按计划供书,做到课前到书。

  第五条 中小学教学用书的管理与检查:
  (一)中小学教学用书管理是一项长期性工作,必须建立检查监督制度;
  (二)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每学期开学初对教材征订及供书工作进行检查,省教委每年对教学用书进行重点抽查;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教学用书管理作为学校工作的一项主要内容,纳入学校目标管理。对违犯教学用书管理有关规定的学校,要通报批评,学校不能评为先进单位,校长不能评为先进个人;
  (四)教育行政部门均要设立举报电话,及时接待来信来访,对举报乱编、乱印、乱发行和团抵制乱搭配而不按时供书等问题及时查处,视其情节给以处罚,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六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正式试行。由省教委普教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