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中小学教师培训暂行规定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8-11-05   浏览次数:337

甘肃省中小学教师培训暂行规定

甘教委发(1998)16号 (1998年2月23日)

   为进一步提高中小学在职教师的政治、业务素质,建设一支适应我省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需要的高素质的教师队伍,依据《教育法》、《教师法》,并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培训原则


  第一条 中小学教师培训,是指对取得教师资格的中小学教师进行提高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的培训。培训实行继续教育证书制度。

  第二条 中小学教师培训,应坚持政治、业务培训两手抓,把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增强师德修养放在首位。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培训应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按需施教,学用结合,注重实效,着眼于提高教育教学能力。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培训以教师任职学校为基本阵地,按照在职教师培训的规律,坚持自学、业余、短训为主的原则,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地开展培训工作。


二、培训对象

  第五条 凡未达到《教师法》规定合格学历的教师,均属学历培训对象;到本世纪末、下世纪初要逐步开展提高学历的培训,使小学、初中和高中教师中具有大学专科、本科和研究生学历人员的比例逐年提高。

  第六条 随着社会发展和基础教育发展的需要,对教师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已达到国家规定学历的中小学教师,都必须接受继续教育的培训,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

三、培训内容和形式

  第七条 中小学教师培训必须根据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与特点来确定。主要包括:政治思想和师德修养教育、教育理论学习、教材教法研究、教育教学实践和教师基本功训练、新知识新技能的补充,以及当地经济建设所需的职业技能和乡土教育内容。

  第八条 学历培训:未达到国家规定合格学历的教师,必须通过进修达到合格学历;对已具有合格学历的教师,可根据需要参加高一层次学历或第二学历的进修。上述学历培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教委教学大纲的要求,认真完成规定的课程和教学时数。

  第九条 继续教育培训:教师一般应每五年参加一次培训,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240学时,可根据不同职务及实际需要参加不同类型的培训。
  1、高级职务教师主要是结合教学实际研修新知识、新理论。通过参加研修班、承担教改实验课题、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等,提高教育教学能力,使其真正成为本学科的带头人。
  2、中级职务教师应较系统地补充、更新本岗位工作必需的文化专业知识和教育理论知识,通过自学、参加教学研究、教改实验和教师进修院校举办的各种提高班等形式,提高教育教学能力,使其胜任本岗位工作,并使其中一部分人成为本学科的骨干教师。
  3、初级职务教师主要通过岗位练兵、自学互教、以老带新、参加专题讲座等形式,补充必要的文化专业知识,侧重进行教育教学常规、教师基本功和教材教法等方面的培训,使其较好地胜任本职工作,并为其中一部分素质好的教师成长为骨干教师打好基础。
  4、见习教师(新调入教师岗位人员),要以打好教师思想、业务基础,使其尽快适应岗位工作为目标,进行试用期培训,脱产培训时间应不少于120学时。
  5、在教育教学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中青年教师,可参加以培养骨干教师为目的的培训班或参加教师高级研修班,通过培训,在中青年骨干教师中培养一批学科带头人和教育教学专家。

四、培训措施

  第十条 教师培训的任务主要由各级教师进修院校承担。中等师范学校和普通高等师范院校也应积极承担教师培训任务。

  第十一条 地、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教师培训考核办法。中小学校要重视教师的培训工作,列入学校工作日程,有计划地安排教师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和进修。学校要将考核办法与中小学建立的年度考核相衔接,培训结果计入教师本人的业务档案,做为评聘教师职务和新教师转正定级的必备条件。

  第十二条 中小学教师在履行职务期间,必须按规定参加培训,要服从学校和进修院校的安排,认真完成进修任务。

  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享有进修的权利。对参加各种形式的学历教育和继续教育的教师,要予以支持。教师在接受继续教育期间,其职务评聘、工资晋升、住房分配等与所在学校的其他教师同等待遇。

  第十四条 对无理限制教师参加培训、侵犯教师权利的单位及个人,上级主管部门应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

  第十五条 对安于现状、不求上进,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或擅自中断培训和弄虚作假的教师,学校应严肃处理。对其中不能胜任教学工作的教师,应调离教学岗位。

五、培训职责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确立"教育为本、师资先行"的观念,把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作为发展教育事业的战略措施予以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培训工作。

  第十七条 省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1、制定本省中小学教师培训规划和政策。
  2、制定加强教师进修院校建设的有关规定,负责省级中小学教师进修培训基地的建设,建立和完善培训网络。
  3、制定并组织实施中小学教师进修考核和评估办法。
  4、指导地(卅、市)、县(市、区)中小学教师进修工作。
  5、负责高中骨干教师的培训工作。

  第十八条 地级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1、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制定本地区中小学教师培训规划和相关政策。
  2、负责本地教师培训基地建设,保证教师培训经费的落实。
  3、监督并指导县级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
  4、负责中学教师的培训工作。

  第十九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1、制定本县教师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本级教师培训基地的建设。建立健全小学教师的培训网络,统筹教师进修学校、教研室和电教中心的工作,提高培训效益。
  3、负责小学教师的培训工作。

六、培训经费

  第二十条 中小学教师培训经费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并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各地县中小学教师培训经费应按当地教职工工资总额的2%申请安排,并在城市教育费附加中安排5%的比例用于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培训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教师培训经费由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本级教师进修院校和培训基地的建设,按照办学标准,保证对教师进修院校的投入。

七、其它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甘肃省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并负责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