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
于加快教育改革和发展若干政策的决定》的
实施办法
根据《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教育改革和发展若干政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要逐步提高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全省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在1993年的基础上,每年递增0.15个百分点,到本世纪末达到《纲要》规定的4%。计划部门在制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要根据教育发展的目标,保证教育投入计划的落实;财政部门在作年度财政预算时,使教育经费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每年按0.15个百分点以上递增;税务部门要认真做好税收工作,保证各种教育费附加的按时足额征收。
第二条 确保教育经费支出达到《纲要》规定的“三个增长”。全省财政对教育的拨款占财政支出的比例在1993年的基础上逐步增加,“八五”末达到18%以上;保证生均教育经费的逐年增加,特别是中小学生的生均教育经费要有较大的提高;教育事业公用经费在1993年18.58%的基础上每年提高1.5个百分点,到2000年全省达到30%以上。各级财政在安排财政预算时,要按《决定》要求对教育经费全额列入预算,不留缺口。教育、财政、人事等部门要进行调查研究,适时调整学校布局,实现人、财、物等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师生比,增加公用经费,改善办学条件。
第三条 切实保证全省教育基建投资占地方统筹和财政自筹的15%以上。城乡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新建、改建、扩建和危房改造所需资金,由各地政府列入基本建设计划。
第四条 到2000年,为保证“两基”任务的实现,省财政给“两基”的专项资金在每年1150万元的基础上,从1995年起增加到2000万元。
第五条 为争取我省部分高校和学科进入“211”工程,从1995年起,由省财政厅和省教委每年筹集300万元专项资金(其中省财政150万,省教委150万)。同时要发挥学校积极性,增强自筹能力,按拨款额的1:1进行配套。
第六条 为解决中小学仪器设备短缺的问题,全省教学仪器配套专项资金在现有300万元的基础上,从1995年起,逐年增加。专项资金的使用要坚持筹奖结合加扶贫的原则。各地县一定要从教育费附加中划出一部分,作为配套资金,加快实验普及县的建设。要加强管理,对现有教学仪器设备进行清理,调剂余缺,充分发挥其效益。
第七条 为了保证中小学公用经费逐年有所增加,根据《〈纲要〉实施意见》关于“实施义务教育各类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定额,由省级政府制定标准,由县级财政(经济富裕地区亦可由乡级财政)负责拨款”的规定,我省生均公用经费中的办公费标准由省教委、省财政厅尽快组织调查,制定新的标准,从1995年秋季开始执行。
第八条 农村教育费附加由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3%提高到1.5%到2%计征(包括在农民负担5%以内),具体征收比例由各地、县在规定幅度内根据当地实际确定,由乡政府组织收取,一般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代为管理,用于本乡范围内乡村两级教育事业。
第九条 农村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乡镇企业的个体企业,包括开办初期享受免税的乡镇企业和个体企业,从1995年元月1日起按月营业额的30%计征教育附加。由地方税务部门代征,交县财政部门如数划拨县教育行政部门。主要用于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盲。
城市教育费附加返还办学企业的部分,按实际征收数的3%,由财政和教育行政部门共同核定返还。
第十条 省内各地开办的各类营业性饮食业、娱乐业,从1995年元月1日起,按月营业额的2%缴纳教育附加,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代征。所征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按季如数划拨给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用于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盲。
第十一条 省内各类宾馆、饭店、招待所、旅店(包括个体旅店)从1995年元月1日起,每张床位每天加收1元教育附加,由宾馆、饭店、招待所、旅店代办(在旅客住店发票中反映),地方税务部门负责按月代征。所征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按季如数划拨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用于普及九年义务教育。
第九、十、十一条规定教育附加代征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和省教委负责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凡本省挂照注册的机动车辆(不含农用拖拉机、特种车辆、免交养路费的车辆),从1995年元月1日起,每月征收5元教育附加(摩托车减半),由交通部门在征收养路费时统一征收。所征资金由省级交通部门按季拨付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用于城镇中小学教职工住房建设。
第十三条 申请建立甘肃教育信用社和国家教育投资信托总公司甘肃分公司事宜,由省教委牵头,省财政厅和省人行等有关单位支持,按国家有关规定程序力争1995年6月前办妥审批手续。铺垫资金从教育系统预算外资金和其他可周转资金中解决。
第十四条 各级领导干部要继续带头捐资助学,行政事业单位在职的副县(处)级(含调研员)以上干部,每月拿出工资收入的1%资助教育。集资款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当地政府收取,用于普及九年义务教育。
第十五条 根据《〈纲要〉实施意见》中对校办产业政策性低息贷款逐年增加的精神,省人民银行协调有关专业银行,每年设立一定数量的校办产业政策性低息贷款和一定额度的职教低息贷款,坚持“谁贷谁还,教育贴息,三年还贷”的原则。
第十六条 省计委将教育基建投资节约的5%返还省教委,用于全省城镇中小学教职工住房建设,按财政年度一次性划拨。
第十七条 从1995年开始,各级城建部门将征收的城市建设设施配套费的10%,按季度划拨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由当地政府负责落实,主要用于城镇中小学校舍建设。
第十八条 校办产业所征的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和学校教学用房和宿舍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由税务和财政部门办理随征随返的手续。同时减免各级各类学校基建及校办企业商业网点服务配套费、人防工程费等,以加快资金周转速度,提高投资效益。凡属于各级各类学校教学设备和为教学服务的其他专控商品,免收专控商品附加费。
第十九条 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教师法》,切实提高教师的待遇,按时足额发放教师工资。凡拖欠教师工资的地方,一律不准用地方财政收入盖楼堂馆所,不准购买小轿车。
第二十条 多渠道筹资,加快城镇教职工住房建设。要坚持分级负责,相对集中,专款专用,项目管理的原则,力争三年内使全省不同地区的教职工家庭人均居住面积分别达到六、七、八平方米水平,2000年基本达到或超过当地居民的居住水平。
第二十一条 全省每年划拨2000名左右的指标,用于录用和招聘优秀民办教师,具体录用办法按省上有关规定执行。录用、招聘的民办教师和中师招的民办教师指标,要从民办教师总数中减去,各地不许再新增加民办教师。
第二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教育经费的管理,合理分配、使用教育资源,防止布局性和结构性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会同财政、统计部门,每年对本地区教育经费的投入和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报告同级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以便加强对教育经费的监控。
第二十三年 各级政府每年要组织审计等部门对教育经费的投入、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防止挪用、挤占,及时纠正管理、使用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各地、县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措施,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5年元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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