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2-12-25   浏览次数:198
 
 
新教基办〔2011〕6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各地、州、市教育局,兵团各师教育局: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自治区教育厅与兵团教育局先后制定了《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指导意见》(新教基[2008]3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新教基[2011]2号)。为进一步做好我区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是我区2008年启动高中课程改革后推出的一项评价改革的重大举措,它不仅对深入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起到重要的导向作用,而且已进入了我区高考改革方案,承担着为高考录取提供学生综合素质发展信息的重要职责。
 
二、为了便于学校进一步做好评价工作,现对《指导意见》的内容作如下调整:一是取消比例限制。《指导意见》规定除“道德品质”和“公民素养”外,其他四个方面被评为B的学生数必须控制在被评学生数的50%以内。经研究,决定将B级50%的比例限制予以取消,综合素质评价六个维度的各个等级均不再设立比例限制。二是取消《指导意见》中综合素质评价各个维度中的“其他”。
 
三、各地要认真执行教育部关于“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各类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的等级不得作为学生升学、奖励的依据”的规定,重申社会组织的艺术和体育考级比赛成绩,不作为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依据。
 
四、进一步明确职责,切实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地(州、市)、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学生身份信息是否准确,核查重号或错号;二是A或优秀等级的比例是否合理;三是实证材料的填写和运用是否规范。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主体是学校,高中学校校长是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高中学校要进一步完善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切实做好评价的基础性工作,深刻领会、正确把握评价标准和规定,客观公正地评价好每一个学生的每一项素质,促进学生整体素质的提高。
 
五、高中学校要严格按照《指导意见》和本通知的要求开展评价工作。被评为A等(优秀)的学生必须具备相应标准的实证材料。对A等(优秀)比例达到或超过45%的学校(目前各地上报的情况显示有部分学校的A等(优秀)比例已经超过了45%),各地教育局要对有关信息进行重新核查确认。自治区教育厅与兵团教育局也将随机选取部分被评为A等(优秀)学生,要求学校函报其实证材料复印件。
 
普通高中学生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学分认定结果均应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籍异动时应将以上材料随学籍一并转出(入)。
 
借读生的综合素质评价由借读学校组织开展,评价结果由借读学校提供,由学籍所在学校通过网络上报,同时交地州市教育局或兵团各师教育局汇总函报至自治区教育厅或兵团教育局。函报材料包括纸质评价数据表格(借读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共同签章)和含有评价数据(EXCEL格式)的光盘,函报材料一式两份报地州市教育局或兵团各师教育局。
 
在外省参加学业水平测试且在我区参加高考的学生,必须提供相应实证材料,由接受学校予以评定。
 
六、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及时总结交流经验,定期开展专项督导,研究实际工作的新情况,采取新对策,解决新问题。
 
近期,自治区教育厅和兵团教育局将对各地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自治区教育厅联系人:刘灏  联系电话:0991-7606286
 
兵团教育局联系人:王民    联系电话:0991-2896287
 
 
 
 
 
二○一一年三月十日